2006-12-23 20:52
我小张
[转帖]南汉的宫人对食与状元受宫刑 叶章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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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/size][/align][align=left][size=2][/size] [/align][align=left][size=2] 南汉的宫人对食与状元受宫刑 叶章永
以前读袁枚《随园诗话》卷二第一二则云:“惟南汉状元不可作。《十国春秋》载:‘刘龑定例,作状元必先受宫刑。’罗履先《南汉宫词》云:‘莫怪宫人夸对食,尚衣多半状元郎。’”多所不解:一、刘龑何故必令状元受宫刑?二、何谓宫人对食?三、宫人对食与状元郎有何相干?此外,尚有史料的正误问题。近日得读已故著名学者吴世昌先生旧作《汉书·外戚传>“对食”解》和《关于宫中“对食”》(二文均收人吴世昌《文史杂谈》、北京出版社2000年10月出版)才始豁然!笔者不妨作一回文抄公,以释疑难。
先从第二个问题谈起:何谓宫人“对食”?吴先生说,“对食”一词最早见于《汉书》卷九十七下《外戚·赵皇后传》。汉成帝死后无子嗣,宫中法官审问宫女,供词中有这样的一段话:“房(道房,宫中婢女)与宫(曹宫,宫中女宫)对食。元延元年中,宫语房曰:‘陛下幸宫。’后数月,晓(曹晓,曹宫之母)入殿中,见宫腹大,问宫。宫曰:‘御幸有身。’”东汉的应韵注“对食”一词说:“宫人自相与为夫妇名对食,甚相妒忌也。”可见这是宫中隐语,即现在所谓女子同性恋爱。
但是,国学大师陈寅恪先生对此曾提出质疑说:“应劭注有此说法,但是孤证。”吴先生则认为,食欲与性欲并举,本是古代恒言,如孟子说:“食、色,性也。”《礼运》说:“饮食、男女,人之大欲存焉。”古人以食欲比性欲原极寻常,吴先生还援引和解释《诗经》中《周南·汝坟》、《郑风·狡童》、《唐风·有杕之杜》、《曹风·候人》、《陈风·衡门》以证成其说。
当然,对于《诗经》的解释,历来分歧甚大,见仁见智,言人人殊。学术研究,贵在有独到的创见;但英雄所见,也希望有相知互赏者。吴先生在《<汉书·外戚传>“对食”解》的附记中,郑重地介绍著名诗人兼学者闻一多先生一篇研究《诗经》的论文,也有以食欲比性欲之说。笔者遵循吴先生的提示,翻阅了《闻一多全集》(生活·读书·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版),果然查出闻先生在《诗经通义》中,注释《周南·汝坟》说:“案古谓性的行为曰食,性欲未满足时之生理状态曰饥,既满足后曰饱。”并引《陈风·衡门》、《曹风·候人》,以及《楚辞·天问》、乐府《两鸟夜飞》、《隋遗录》诸篇以证成其说。他又在《风诗类抄甲·狡童》注:“食,廋语。”《有杕之杜》注:“饮食是性交的象征性廋
语。”廋 语,即隐语、暗话。
笔者认为,吴、闻两先生以食欲比性欲之说能成立,则本文上面提出的疑问,便可“涣然冰释,怡然理顺”了。不过,吴、闻两先生所论也略有不同。吴先生明确指出,以食欲比性欲,大都是专指女子的性欲;闻先生似乎没有作出这样的区别。现在我们来讨论第三个问题:南汉宫人对食与状元郎有何相干?既然如吴先生说,“对食”专指宫中女子的同性恋爱,怎么又与状元郎扯上关系?我们不会忘记,袁枚引《十国春秋》说过,南汉状元是“必先受宫刑”的。吴先生说:“被阉者视同女性,故亦可与宫女对食。且因对食伴侣为状元郎,故宫女不但不以为讳,且夸耀于人。”吴先生又引《明史·魏忠贤传》载:长孙乳媪客氏先后与魏朝、魏忠贤对食;清初徐鼒《小腆纪传》载:常在(宫中女职)郭良璞与夏国祥对食。二魏、夏国祥皆为阉宦,他们与宫人的性行为亦可称为对食。我们还注意到,《南汉宫词》有“尚衣多半状元郎”句。唐制:尚衣是管理帝王冠冕服饰的官员,它与尚食、尚药、尚乘、尚舍、尚辇均隶属于监掌皇帝事务的殿中省,五代仍之。殿中省所掌皆皇帝紧要差事,故多由亲信,贵悻者任之。让被阉了的状元郎充当尚衣(宫词中当是泛指殿中省的官员),皇帝自然放心了。他们成了皇帝近身之臣,能经常出人于宫闱之内,也就有与宫人对食的方便。说到这里,差不多已经回答了本文提出的第一个问题了,不过对这个问题还要作一番辨正。
袁枚《随园诗话》引《十国春秋》说:“刘龑定例,作状元必先受宫刑。”是否实有其事?《随园诗话》流布甚广,影响颇大,不得不辨。笔者核对了《十国春秋·南汉纪、传》原文,参之《旧五代史·僭伪列传》、《新五代史·南汉世家》、《资治通鉴》、《南汉书》等史籍,均未见有“刘龑定例,状元必先受宫刑”的记载。刘龑在位期间,举进士第一(状元)有姓名和小传可查者,仅梁嵩、简文会二人,亦未见其受宫刑的记载。我们却在《资治通鉴》卷第二百九十四读到:“南汉主(刘鋹)以龚澄枢一(阉者)为左龙虎观军容使、内太师,军国之事皆取决焉。凡群臣有才能及进士状头(状元),或僧道可与谈者,皆先下蚕室,然后得进,亦有自宫以求进者,亦有免死而宫者,由是宦者近二万人,贵显用事之人,大抵皆宦者也。谓士人为门外人,不得预事。”(《十国春秋·南汉九·列传》“陈延寿”条,及《南汉书·后主纪二》所载同,本此)。司马光是北宋人,去五代未远,况且刘鋹降宋后,又在宋治下生活了近十年。司马光所记当是信史。案“蚕室”乃宫刑狱名,“下蚕室”即受宫刑(参阅司马迁《报任少卿书》)。从上述记载说明:令状元受宫刑者乃刘鋹而非刘龑。刘鋹以为群臣和士人有家室,多为子孙着想而不能尽忠朝廷,故视之为门外人,不得干预政事,只有阉者才亲近可任。故状元得先受宫刑,使之断子绝孙,一心一意为朝廷办事,并允许他们出人宫闱。
袁枚《随园诗话》引文不实,但它将刘龑与刘鋹阉状元事张冠李戴,却非空穴来风。这是由于他们祖孙二人有着相同的恶劣品质:第一,都是猜忌成性。刘龑“末年,尤猜忌,以士人多为子孙计,故专任宦者”。第二,同样残暴。刘龑“用刑惨酷,有灌鼻、割舌、支解、刳剔、炮炙、烹蒸、锤锯、及汤镬、铁床诸法;或聚毒蛇水中,以罪人投之,曰‘水狱’;又下汤镬后加日曝,活以盐醋,肌体腐烂,尚能行立,腥秽之气,充沸殿庭。每决事,垂帘便殿,有司在阶下屠脍罪人,帝必垂涎朵颐,若噏其膏肉气者。久之,复常态,乃引罪人退。人以为真蛟蜃也。”状元梁篙就是因此“窃忧惧,不复求仕进,乞谢职归养母”(以上史料见《资治通鉴》、《十国春秋》、《南汉书》)。可能袁枚就凭读史所得的印像,率尔操觚,未暇细察,才出此讹误。
末了,本文之所以不厌琐屑地考证,不是旨在宫闱丑闻揭秘。笔者深感:与其从传统道德观念,谴责宫人与阉者淫乱后宫,不如从人道主义立场,给予被损害被侮辱的宫人和阉者以同情和悲悯,更不如从政治上追问,造成这种丑陋、龌龊、罪恶现象的深层原因,正是封建君主为了满足一已的享受和巩固其家族统治作的孽,结果适得其反而已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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